(1)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,有违纪、作弊等行为的,省教育考试院将按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第33号令)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,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。涉嫌违法的,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(修正案九)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。
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。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、提供作弊器材、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、替考等作弊行为将构成犯罪,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请考生牢固树立尊法守法意识,自觉抵制和举报考试作弊和涉考犯罪行为,避免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(3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(4)“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(5)“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(6)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